游乐场内下楼梯扭伤脚索赔,为何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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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生活中,在公共场所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判断?长沙市民范女士带小孩到某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所游玩,结果自己下楼梯时扭伤右脚。为此,范女士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万余元。记者17日从岳麓区法院获悉,该院驳回了范女士的诉讼请求。

范女士诉称,2023年7月11日,她带小孩到某公司开设的游乐场所游玩。“因游乐场所内楼梯太高、太粗糙且无安全防范、无任何警示标志,导致我右脚摔伤。当即感到右脚疼痛,活动功能受限,随即去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胫骨下端骨折。”范女士表示,此次受伤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与某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对方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岳麓区法院认为,范女士陪同孩子在某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所游玩过程中,在下楼梯时不慎扭伤导致右踝关节骨折,主张对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其提供的案涉事故发生地的楼梯照片显示,该楼梯表面用软垫包裹,并在周边安装了防撞条,对方已采取了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范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亦应承担注意义务,故对其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于合理范围,不应无限扩大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受害人一方自身存在过错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李广军】 【编辑:周意】
关键词:岳麓区法院 游乐场,违反保障安全义务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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