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组网上购买道具录综艺节目,法院认定为合理使用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龙浩东)在一些综艺节目中,经常能看到戴着面具道具的非玩家角色(NPC),小心,剧组采购道具也会踩雷!开福区法院25日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综艺节目就因使用网购面具遭索赔10万元。法官提醒,道具是影视节目制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制作方对道具相关知识产权的审查义务应与其道具的使用方式、场景、时长等因素相关,做好“事先预防”工作,以专业合规支撑艺术创作的自由边界。
原告金某系一种麒麟面具的设计师,一直在网店销售这个面具的实物产品。被告湖南某传媒有限公司为某综艺节目的出品方,他们从电商平台买了和麒麟面具很像的面具,在节目里当剧情道具使用。
金某认为自己是这种麒麟面具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完整著作权。综艺节目中NPC佩戴的面具和自己的设计高度相似,侵犯了自身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金某将湖南某传媒有限公司诉至开福区法院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某综艺节目中出现作品“麒麟面具”的片段;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将被控侵权面具与麒麟面具比对,两者均为对称半脸面具,整体为火焰造型,被控侵权面具整体设计与麒麟面具近乎一致。至于二者在颜色、佩戴方式等方面的细微差异,不足以影响相关公众对两者近似的判断,可以认定被控侵权面具构成实质性相似。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在节目中使用被控侵权面具的行为虽未经原告许可,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适当引用的规定,故不构成侵权行为:面具在节目里只是遮挡工作人员面部、营造恐怖氛围,没有刻意展示艺术美感;面具画面占比小、多是远景和侧影,没有特写镜头,时长约5分钟;观众通过节目看不清面具细节,不会影响正版销售。从购买过程上看,电商平台有多家卖类似产品,节目组无从查证原创者,其从案外人处支付合理价款购买被控侵权面具,并作为特定情景非重要道具使用,不应认定其存在侵权故意。
因此,涉案节目视频中使用被控侵权面具并未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承担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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