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辣条使用他人商标“双胞胎”,网店被判赔偿万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龙浩东)在自家网店销售的辣条包装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字样,是否构成侵权?记者18日从开福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玉峰公司发现唐某某食品网店销售的辣条中,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双胞胎”字样,用以销售与原告非相关的产品,其主观上有攀附、搭便车的故意,并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辨认混淆。玉峰公司认为唐某某食品店的行为侵害了自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唐某某食品店诉至开福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的“双胞胎”字样,与原告的“双胞胎”商标的呼叫(在商标法中,呼叫指的是商标的主要部分,即商标最显著和识别的部分,这通常涉及商标的文字读音、外观或者整体含义)相同;且两者的中文含义相同,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相似的商标。其次,被告的网店是通过电商平台销售面筋类食品,而原告的案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食品面筋,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玉峰公司对案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玉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此案承办法官刘珊表示,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商品标题的关键词设置成为商家提升销量的重要手段。然而,部分经营者为吸引流量,擅自将他人知名商标、字号或商业标识嵌入自身商品链接标题,试图利用他人商誉误导消费者。此类行为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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