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这么休!3月8日起,湖南女职工将有这些特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4日讯 (全媒体记者 周小华 通讯员 曾鹤群 谢甜甜)3月8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对女职工享受的劳动保护又有哪些变化?如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此,记者采访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大家答疑解惑。

  强化女职工“四期”保护

  《规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较大变化。

  提高女职工卫生费标准。我省女职工卫生费按照每月15元的标准执行多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该标准已明显偏低。《规定》将卫生费标准调整为每月不低于30元,所需费用,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并规定了要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调整的制度。

  强化女职工“四期”保护。《规定》重点强化了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经期保护:《规定》明确从事连续站立劳动工作的,经期期间给予适当的工间休息。孕期保护:《规定》在国家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加班或夜班劳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和确有保胎需求女职工的保护。产期保护:《规定》在《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基础上,将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规定,从原15天调整为30天,将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规定,从原42天调整为75天,同时规定了女职工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1天,期间均享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哺乳期保护:为方便女职工哺乳和用人单位用工的实际需要,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规定了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或者单独使用。

  另外,《规定》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明确人性化的保护措施。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妇女组织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政策,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建议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周小华】 【编辑:谭伟】
关键词: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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