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拖欠工资?法院:构成犯罪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邹晴)拖欠工资不支付,还关闭手机跑到外地“玩失踪”,当心构成犯罪!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就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事情要从3年前说起,2022年1月至8月,湖南某门业有限公司拖欠了公司员工工资,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同年8月13日,门业公司(甲方)与另一家公司(乙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乙方支付37.5万元给甲方,剩余甲方价值65万余元作为被告人赵某的入股资金。
不久,赵某陆续收到转让款26.5万元,在没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采用关闭通信工具及离开宁乡的方式逃避劳动者讨薪。
2022年9月,因工资被拖欠,劳动者到门业公司维权,公司当时的负责人陆续向劳动者支付13万余元工资。到了11月,张某等18名劳动者向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拖欠工资465608元。11月21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门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然而,劳动者拖欠的工资始终没有收回。2023年1月、2月、3月,宁乡市人社部门先后向门业公司及赵某公告送达限期改正、行政处理事先告知、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书,但拖欠的工资依然没有下文。当年11月22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门业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案移送宁乡市公安局。
2024年8月30日,赵某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案。案发后,赵某支付了劳动者的工资,取得了谅解。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却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赵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在审查起诉前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已全部缴纳罚金。
法院方面表示,劳动报酬是基本的民生保障费用,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反映其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是丧失诚信、逃避责任的表现,不仅阻断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途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极易引发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催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人民法院依法充分发挥刑法威慑和教育功能,严厉打击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