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被改、门窗遭拆……毛坯房出租留下“烂摊子”,法院判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祝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毛坯房租给胡先生,一年后他收房时才发现对方不仅损坏房屋,还改动了部分房屋结构。祝先生多次要求胡先生按合同恢复房屋未果,只得提起诉讼。22日,记者从望城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胡先生向祝先生赔偿房屋修复损失及空置损失共计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祝先生与胡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一套毛坯房租给对方,租期一年,每月租金2000元。合同明确,胡先生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租赁期限到期后,祝先生前往租赁房屋查看,发现胡先生已搬离租赁房屋,但尚有部分物品未清理,且房屋原有结构遭到破坏。
“他把房屋给公司做办公、宿舍和仓库使用。现在房屋里客厅的门窗、阳台及小卧室的玻璃门、二楼楼板及楼梯均已被拆走,厕所被建筑废沙填满,房屋4面墙已被拆掉,大门也有磨损。”在庭审中,根据装修公司上门核算的价格,祝先生表示他主张对方应赔偿修复费用33300元,并且赔偿房子空置损失4个月8000元。
法院认为,胡先生在租赁房屋期间人为损坏房屋且改动了部分房屋结构,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祝先生主张胡先生赔偿房屋修复费用333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修复房屋实际损失。结合祝先生提交的照片,因房屋确实存在部分门窗被拆卸、部分墙体损坏的情形,房屋客观上存在修复必要,故综合考虑房屋出租时状况、房屋损坏程度、修复市场行情等因素,酌情认定房屋修复费用为8000元。关于空置损失,因胡先生在租赁房屋期间损坏房屋,其虽于租赁期限届满后交还房屋,但考虑到祝先生需要修复房屋势必会造成房屋空置,故酌情确定房屋空置损失2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胡先生向祝先生赔偿房屋损失10000元。
律师提醒,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明确约定房屋用途、结构保护条款及违约赔偿标准,避免“口头约定”。租客要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约定,未经房东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结构(如拆墙、拆门窗)或改变房屋用途(如毛坯房改办公/宿舍),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修复、赔偿等法律责任,“房东收房时应及时查验房屋状况,发现损坏立即与租客沟通并固定证据,避免后续维权困难。主张赔偿时需留存关键证据(如房屋损坏照片、装修公司报价单、租赁合同等),无证据可能导致主张无法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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