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手术中离世,主人上网骂医生被判道歉,法院:“维权”莫侵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王敏 杨子旋)爱犬手术期间不幸离世,主人悲愤之下上网“维权”,结果“维权”变侵权……7月28日,湖南高院发布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进行评价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情回顾:本想网络发声维权结果被起诉
2024年12月10日下午,小吴、小宏夫妇带着因车祸受伤的法斗犬来到某宠物医院就诊。经检查,该犬右后腿有五六厘米长外伤,伴随皮下出血,医生奇某建议手术缝合,并明确告知“麻醉有风险,可能导致死亡”。夫妇俩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医院按流程实施手术,不料麻醉过程中该犬突发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之余,夫妇俩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偿2万元,遭到医院拒绝。医院称,已尽告知义务,无过错,并出于人道主义退还2600元治疗费。
协商未果后,夫妇俩开始在网络发声。小吴在互联网上发布视频,配文“黑心店黑心老板”“曝光无良商家XX医院”,并附上医生奇某的照片;小宏则在朋友圈呼吁“爱狗人士转发避雷”,称“七岁半的狗被这家宠物店治死,老板不道歉不赔偿”。相关内容经数十万粉丝转发,引发上千点赞和百余条负面评论,不少网友留言指责医院“没良心”。
宠物医院医生奇某认为,对方在无任何责任鉴定证据的情况下,发布诽谤、侮辱性言论并丑化医生肖像,已严重影响医院声誉。于是,将小吴、小宏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删除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判决: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十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有权通过网络维权,但需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小吴、小宏因爱犬死亡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在无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贬损性言论,并附医生照片,经大量转发后被不特定公众知晓,客观上降低了奇某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关于肖像权,法院指出,小吴、小宏使用奇某照片虽未商业利用,但结合“黑心老板”等贬损言论,已超出“舆论监督合理使用”范围,不过鉴于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且侵权影响有限,未支持赔偿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小吴、小宏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十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网络维权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如今,人们热衷于借助网络开展消费评价,或是进行维权行动。网络在极大地推动消费行为增长、为消费者提供便捷表达渠道的同时,也滋生出一系列新问题。其中,消费者随意发表负面评价,致使经营者名誉权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与空间中的每一句言论,都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上的言行,都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基本底线。一旦使用者采用侮辱性言辞肆意贬损他人人格,出于泄私愤的目的而肆意突破公允评价的合理界限,又或是恶意传播不实信息,这些行为均已踏入侵权行为的范畴,侵权者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小吴、小宏在网络上多次使用充满攻击性与贬损性的过激言论,并精心制作了相关视频。随着这些言论与视频在网络上的传播,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他们的行为完全契合名誉权、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首先,他们使用攻击性和贬损性言论,属于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他人名誉的过错行为;其次,这些言论与视频明确指向原告,符合侵害名誉的行为特定指向受害人这一要点;再者,相关内容在网络上传播,为众多第三人所知悉;最后,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这一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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