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离职后向公司索要工资,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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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闫静 王玉平)如果你是公司股东,但是又干了员工的活,公司需要向你支付工资吗?对于不少创业公司来说,可能会面临这样的现实问题。7月28日,记者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股东离职后索要工资

  事情是这样的,2023年3月,被告湖南某机电有限公司成立,原告王某认缴出资5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对外业务。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王某代表公司对外拓展业务,完成公司销售业绩,但公司未向其发放工资。其间,公司为王某申报了个人所得税。

  2024年1月,王某从公司离职。2024年2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资,但劳动仲裁委逾期未受理。王某遂在法定期间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工资49400元。

  被告湖南某机电公司辩称,王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但公司与王某约定,无需向其支付工资,且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认定公司要支付工资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系该公司的股东,其与湖南某公司之间为投资法律关系。法律并未规定股东因投资关系而负有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义务,王某与湖南某公司之间也无此约定,故王某并非基于股东身份而向该公司提供劳动。另外,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王某公司股东的身份,并不排斥双方之间同时还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和对外业务,这表明其向该公司提供了劳动。同时双方均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提供的劳动也系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公司为王某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证明,该公司认可向王某支付工资的行为。该公司虽主张已与王某约定无需向其支付工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基于上述论述,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需向王某支付工资。根据王某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税结果及其数额、王某提供的工作群聊天记录,公司工资表,确认湖南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工资,共计47879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决。

  提醒: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证据

  法官表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会与相对方产生各种法律关系,因而会具有多种身份。每种身份对应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故需基于不同的身份去考察相应的权利义务。股东与劳动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即从属性的表现,从属性体现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本案中,王某向公司提供了劳务,接受了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了销售业绩,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了业务。王某作为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因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片面地以股东提供了劳动就认定构成劳动关系。若股东并非在他人的管理、指挥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是股东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内容,或仅参与战略性决策而非日常经营,属于自愿为公司工作,目的也只是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润,以便获得更多的分红,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则股东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通过实际履行情况和从属性关系来认定。从属性的判断依据往往是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资实际支付记录、排班表、工作任务清单、考勤表、打卡记录、工作对接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用人单位不能仅以“特殊身份”为由逃避法律责任。劳动者若遇类似纠纷,应注意保存证据,积极维权。

【作者:黄能 闫静 王玉平】 【编辑:杨倩杰】
关键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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