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跑“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夏青)私家车在跑“顺风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付,这种情形究竟要不要赔?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人民法庭审理一起相关案件,明确关键在于顺风车搭载乘客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罗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投保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2025年11月,罗某在接单顺风车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后,罗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没想到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案涉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涉嫌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营运,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
因双方协商无果,罗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7万余元。
宁乡市法院蓝月谷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罗某是否改变了自有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而造成危险程度增加。
本案中,罗某在某顺风车平台注册时间短,利用顺风车平台接单次数少,仅有4单,且从其接单出行的目的、时间和路线来看,大多是在游玩出行期间或上班出行期间在自用的基础上接单为出行路线相同的人提供合乘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以分摊出行成本,这种接单载客行为与利用顺风车平台以营利为目的频繁载客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仍属正常家庭使用的非营运行为,并没有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另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顺风车以出行人既定目的地为终点,行驶路线均在可控制的合理范围内,加入拼单乘客客观上并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会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因此,案涉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且不存在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罗某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款7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顺风车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关键要看搭载行为是否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这需要综合接单频率、行驶路线和收费情况来判定。如果车主只是偶尔接单、路线本就是自己日常要走的路、收费也只是分摊油费等成本而非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就不算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是,如果车主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营利,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因此,广大车主切勿将私家车当作营运车辆高频接单,避免发生事故后无法获得保险赔付,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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