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老带新”送物业费成“空头支票”,业主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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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李思尘 邹晴)听说“老业主推荐新客户认购成交后可获赠物业管理费”,业主动心了,然而成功推荐后房地产公司却不履行承诺,业主于是告到法院。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法庭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

  2020年3月,房地产开发公司M公司发布商业广告,广告载明“A项目老带新奖励:老带新成交同享两年物业管理费用赠送,老业主可享推荐奖励”。业主老罗看到广告后,推荐新业主老刘认购了该项目的4套房屋,之后M公司与老罗签订了《A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载明老罗可享受公司赠送的4笔物业管理费,共计27302元。同时,该确认书载明:赠送的物业管理费仅用于实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抵扣,不可折现,不可找零,不可转让,抵扣方式以现场操作为准。

  确认书签订后,约定的物业费却久久未见踪影,老罗于是将M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老罗已履行相关义务,有权要求M公司按约定履行义务。

  但是,M公司称其发布的广告系“要约邀请”,不曾向老罗发出过“要约”。法院认为,M公司发布的A项目老带新奖励内容具体明确,即同享两年物业管理费用赠送,且该商业广告在外观上所呈现出M公司愿意受约束的意思,故该商业广告应为要约。另,双方此后另行签订了《A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也表明M公司愿意受该商业广告约束。综上,M公司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M公司称物业管理费不能折现,法院认为,《A项目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书》载明“赠送的物业管理费仅用于实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抵扣,不可折现”,M公司向法院出具补充说明载明“如M公司确认相应业主可享受物业费减免优惠的,则由M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费用,以抵扣实际产生的物管费”。由此可知,双方约定案涉物业费由M公司向物业公司缴纳,但M公司一直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故应向老罗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老罗有权要求M公司折现。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M公司支付老罗物业管理费27302元。一审宣判判决后,M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业主在享受购房优惠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承诺内容,避免被不实承诺蒙蔽,落入“空头支票”的陷阱。同时,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承诺;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应该加强与房地产公司的沟通协作,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延伸: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种缔约的预备行为,是事实行为,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能导致他人承诺。

  (2)要约中,表达了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的地位,决定权在于相对人。而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即要约邀请人唤起相对人发出要约后,针对相对人的要约,要约邀请人行使的是承诺权,其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要约邀请人不受拘束。

  (3)要约内容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具备这些必备条款。

  (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则不具体、不确定。

  2.在实践中的具体区分:

  (1)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和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2)是否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一份订单只有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能认定为要约。

  (3)依据交易习惯。出租车打开空车标识,根据行业惯例可视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乘客上车,构成承诺。如果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交易习惯,那么,仅有货物数量的传真,也可视为要约。因为可以从以往习惯中判断合同缺少的其他因素。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行为人是否以缔约为目的。以缔约为目的,是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受要约拘束的旨意。如时装店展示标明价格的服装,可视为要约;或虽标明“样品”,但有“正在出售”和价格的字样,可以视为要约;如果标明“样品”,但没有标价和“正在出售”的字样,可以视为要约邀请。

【作者:黄能 李思尘 邹晴】 【编辑:刘可馨】
关键词: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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