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化名写的欠条可以不认账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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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生活中难免发生借贷,而中国人向来讲究“空口无凭,立此为据”,如果借钱人在欠条落款上用的是化名,可以不认账吗?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答案是:不!

  这起案件中,原告许某诉称,2015年之前,被告肖某某因经营货车货物运输,在修车、买保险等资金周转需要时,分几次向其借款共计60000元。2015年3月4日,肖某春出具了金额为60000元的欠条,但此后一直拖欠未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1分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被告肖某某则辩称,本案被告不适格,欠条中的“肖长”并非自己;原告无权主张利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多年,被告出具的欠条落款为“肖长”,经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肖长”字样与被告肖某某笔迹一致。截至2025年6月16日,被告未偿还借款,故酿成诉讼。另查明,被告肖某某自认在与他人的借贷关系中也曾以“肖长”之名向他人借款。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交付,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先否认自己是借款人,在笔迹鉴定证实后又辩称酒后书写、借款金额不符且已偿还,前后陈述不一致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结合在案证据、借款金额、农村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资金来源等情况,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原、被告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应该给予合理期限。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定被告自起诉之日2025年2月19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1%)标准计算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肖某某偿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作者:黄能】 【编辑:肖彪】
关键词:欠条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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