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粉店被“傍名牌”,法院判决商标权侵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王闻达)筋道香滑的米粉,配上醇厚的卤汁,是许多长沙市民的心头好。其中“统桶发卤粉王”凭借其独特的风味,在长沙颇有名气,也因此有人动起小心思冒用招牌。记者24日从宁乡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宣判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提醒经营者一定要合法使用商标,加盟需取得授权,自行设计标识应避免与他人商标“形、音、义”近似。
原告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合粉面、卤味小吃、快餐的品牌公司,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统桶发”商标,旗下加盟店、直营店上千家,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宁乡某小吃店在与原告经营相同业务的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店内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故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宁乡市法院提起诉讼。
宁乡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多个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有权就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张权利。被告宁乡某小吃店在店招上、店内冰柜宣传物料上、线上宣传图片中使用的标识及地图中使用的定位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方面一致,构成商标相同;被告在店招上使用的文字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商标近似。被告在互联网地图中设置的店铺定位名称和上传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作为店铺门头照片,其目的是让相关公众可以通过搜索知晓该店的存在并指向其服务,上述使用与被告在店招及店内装潢中使用的标识一样,对相关公众而言均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均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在同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品牌价值,宁乡某小吃店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宁乡某小吃店承担的赔偿金额为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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